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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实验室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4-01-15 作者:admin 浏览量:327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土资源部煤炭资源勘查与综合利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科技部、财政部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实验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验室所有科研课题,包括“上级课题”、实验室自主课题及开放课题。经费来源包括纵向科研经费(财政、集团公司拨款,以下简称“上级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实验室自筹科研经费和项目承担单位(中心、基地)自筹科研经费。

第三条 凡以实验室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实行专项管理(即一个项目一个编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实验室及中心(基地)自筹科研经费分为自有研发投入资金(配套资金)和依托工程资金两部分。自有研发投入资金(配套资金),指实际投入到课题中的现金,包括实验室和中心(基地)筹措的配套资金;依托工程资金,即将辅助科研课题研究的工程投入部分折算为科研课题研究经费数额进行归集的资金,由依托工程项目列支,按工程项目经费使用办法审批,但按科研性质归集此部分费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实验室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对科研项目实行实验室、研究中心(基地)、项目组三级管理体制,三者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科研项目部、财务资产部、项目承担单位(中心、基地)和课题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应明确职责和权限,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管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合理配置资源,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

第七条 实验室科研项目部是实验室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指导课题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协助项目承担单位(中心、基地)审查科研工作的真实性,跟踪合同经费到位、拨付情况;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各类科研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财务资产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组织实施科研项目核算。协助科研项目部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审计和监督检查,监督、指导课题负责人按照课题计划任务书(或协议合同)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审查项目经费决算;协助课题负责人结题审计等。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中心、基地)负责领导、督促和监管本单位(中心、基地)科研项目的管理和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及核算;审核科研工作的真实性;负责协助课题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跟踪合同经费到位、拨付情况;配合实验室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审计和监督检查;配合实验室对科研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条 课题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合理、规范的使用项目经费;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课题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所承担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直接责任,自觉接受实验室和本单位(中心、基地)的监督检查,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课题组负责对本课题可能涉及的上级经费、配套资金(分实验室配套、中心或基地配套)、依托工程资金分三个单项经费建立管理台账,即:上级经费管理台账;配套资金管理台帐;依托工程资金管理台帐。

第十二条 上级拨款纳入实验室财务统一建账管理,上级拨款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追踪问责、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十三条 自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谁出资、谁监管”的原则和出资单位的资金管理规定执行。实验室配套资金和依托工程资金的使用必须与课题实施计划的执行一致,并按照财务相关规定明确列示和归集。

第十四条 依托工程资金的使用由课题所依托的工程项目组按公司工程项目管理规定实施管理,由课题组提出需求计划,并在经费使用过程中做好单项统计台账的更新。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科研管理费和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及其运输、安装、调试、维修,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应按预算和合同规定执行。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非实验室依托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项目承担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如交通、食宿、专家评审费等)。会议费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11.科研管理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对使用承担单位(研究中心、基地)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科研管理费比例为5%。

12.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的科研补助可从该项支出。明确规定不得列支人员经费预算的项目,不能列支人员经费。

第四章  科研经费支出报销管理

第十六条 获得实验室自筹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到达实验室专项账户后,实验室财务部门向科研项目部发出到款通知。科研项目部根据项目预算批复、计划任务书(或协议合同)和到款信息确认并通知课题负责人。

第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是实验室固定专职人员,课题经费使用由实验室直接管理,根据课题预算开支,实行实报实销。报账审批程序:报账人根据所持有的发票分类并详细填写费用报销单后,经课题负责人(报账人是课题负责人的,经科研项目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报实验室主任审批后(超过5000元以上的需经依托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批),到财务部进行报账。

第十八条 课题负责人是实验室固定兼职人员以及承担实验室开放课题的,课题经费使用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中心、基地)直接管理,实验室依据合同进行监督管理。课题负责人按课题计划任务书(或协议合同)及实验室确认的实际进度分阶段,填写“煤炭资源勘查与综合利用重点实验室经费申请表”向实验室申请经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中心、基地)收到经费后给实验室开具发票,申请下一笔经费前同时附上一笔经费的原始报销票据复印件。课题技术验收通过后,拨付最后一笔经费,根据项目决算结果开具最后一笔经费发票,同时附所有经费的原始报销票据复印件(已提供过复印件的无需重复提供)。报账审批程序:由课题负责人填写费用报销单后,经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科研项目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报实验室主任审批后(超过5000元以上的需经依托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批),到财务部进行报账。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支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科研经费。必要时,会计人员可要求课题负责人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费的使用要符合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严禁将科研项目经费用于旅游、劳保福利、娱乐及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宴请,严禁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支付各种捐款、赞助、投资、罚款、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课题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二条 严禁违反规定层层转拨科研项目经费和将科研任务外包。科研课题“外协”“内协”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土资源部煤炭资源勘查与综合利用重点实验室科研课题“外协”“内协”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国家重大专项对于科研人员激励支出按照财政部《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5%。此部分奖励由课题组长按照科研人员贡献大小,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科研课题对于预算范围内经费的使用,原则上为课题组长负责制。所有票据均需课题组长(或授权)签字,方可入账。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决算与结题管理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手续结清后,经项目承担单位(中心、基地)负责人同意,课题负责人向实验室提出对该项目进行结题验收申请。

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验收实行分步验收,先进行成果验收,验收通过后,课题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决算的要求和规定,严格按照财务部门提供的科研项目财务明细账目,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决算,并对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项目承担单位(中心、基地)对项目决算进行审核确认后,提交实验室。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财务部会同相关职部门对该项目进行财务验收(财务审计),通过后在一个月内办理结账手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课题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1.编报虚假预算,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

2.未对科研经费进行单独核算的;

3.截留、挤占、挪用科研经费的;

4.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的;

5.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的;

6.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的;

7.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的;

8.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成果验收和财务验收均通过后,实验室科研项目部出具项目验收证书,该项目正式通过验收。

第六章 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研科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可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

第三十条 科研项目因特殊原因需中止,课题负责人应及时向实验室报告,项目组应在规定期限内编制经费决算,剩余的项目经费缴回实验室。财务部负责组织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报送上级单位组织进行清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开放课题以及课题负责人是实验室固定兼职人员,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经费有结余的,应在3个月内上缴结余经费。

第三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是实验室固定专职人员,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经费有结余的,将结余经费转至课题负责人科研发展金项目,用于项目的继续研究和后续项目的前期研究。

第七章  监督与考评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定期对各项目科研经费使用和研究进度进行检查、监督,及时了解科研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督促课题负责人按核定的预算合理使用经费。

第三十四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中心、基地)和课题负责人应自觉接受实验室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研究进度及科研经费使用情况列入课题负责人及研究中心(基地)负责人年度考核指标,并将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公布。

第三十六条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对课题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以后申报实验室科研项目的资格,实验室强制终止该项目研究,停止使用科研经费,已经发生的科研经费追回;项目承担单位(中心、基地)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科研项目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或者有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取消该项目承担单位(中心、基地)以后申报实验室科研项目的资格。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违法的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科研经费实行全面预算管理。预算工作按《国土资源部煤炭资源勘查与综合利用重点实验室科研课题经费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科研项目部、财务资产部共同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国土资源部煤炭资源勘查与综合利用重点实验室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煤勘实【2013】25号)文件及《国土资源部煤炭资源勘查与综合利用重点实验室科研经费补充管理办法》(煤勘实【2013】3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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